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七次缔约方大会于2004年2月9日至20日在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举行,来自161个政府、联合国机构、非政府组织、土著和地方社区、学术界及产业界的2300多名代表出席了会议。马来西亚科技环境部部长刘贤正担任全会的主席。中国代表团由环保总局祝光耀副部长任团长,由来自外交部、科技部、商务部、农业部、财政部、林业局、中科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我局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渔农自然保护署的17名人员组成。
本次大会议程中与我局密切相关的有两项:1、确定建立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ABS)国际制度的谈判进程;2、确定切实实施公约第8(j)条保护传统知识的具体做法和谈判进程。由于这两项议题都涉及到知识产权,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牵头部门的国家环保总局因此请我局派员参团。我局国际合作司李艳梅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之一参加了该会议。
本次缔约方大会涉及的多项议题均与我国利益息息相关,如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制度,传统知识的保护,外来物种入侵,技术转让与合作,保护区等,环保总局两次召集各参会部门进行座谈,讨论对策。我局与会人员认真研读会议文件,并详细了解我局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工作和口径,准备了详实全面的对案。会议期间,由于会议议程多达三十多项,并且分为几个小组同时进行,我局在环保总局和外交部的协助下,主要负责了确定传统知识保护制度进程的谈判,同时紧密协助外交部和环保总局参与确立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制度进程的谈判。中国代表团在紧张的会议之余,尽量利用每个机会及时召开内部总结会,分别通报各组的进展和讨论情况,对敏感和涉我利益问题及时商讨对策。
大会最后通过了33项决议,并发表了《吉隆坡部长宣言》。《宣言》呼吁各国政府把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同各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要求各国政府建立更多的陆地和海洋保护区。部长们同意以坚定的态度,推动生物资源利用和合理分享利益的国际机制,增加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环保方面的援助。
背景介绍:
1、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ABS)国际制度
CBD早在1999年就召开过专家研讨会,就事先知情同意(PIC)、共同商定条款(MAT)、信息分享和能力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建议。2001年CBD第五次缔约方大会成立了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特设工作组,专门研究如何实现遗传资源的获取及惠益分享。同年,该特设工作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并起草了《关于取用遗传资源并公平及公正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波恩准则》草案。2002年召开的第六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旨在帮助各政府和利益相关者制定各种措施确保ABS但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波恩准则》。2003年特设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拟就建立ABS国际制度展开谈判。会上,各方对于该制度的性质,即是否应该具有法律约束力进行了激烈争论,未取得任何实质性突破。
2、公约第8(j)条传统知识保护问题
1996年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有代表建议成立一个休会期间特设工作组,讨论传统知识的保护,1997年为此专门召开了研讨会。1998年的第四次缔约方大会上正式通过决议成立该工作组。工作组于1999年召开第一次会议,初步讨论了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知识产权制度、TRIPS协议、传统知识和土著社区的参与等问题。在2002年2月召开第二次会议上,工作组讨论了现有国内法律、国际文书,特别是知识产权文书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影响和作用。2003年11月第三次会议制定了《对拟议在圣地和土著和当地社区历来居住或使用的土地和水域进行的、或可能对这些土地和水域产生影响的开发活动进行文化、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的阿格维古自愿性准则草案》,这是第一个以土著人语言命名的草案,被广大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和许多发展中国家认为是本工作组的重要成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