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CBD公约)的贯彻实施,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为了对此作出响应,2002年7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秘书处与CBD公约秘书处联合发布了一份调查问卷,“旨在寻求与遗传资源获取以及分享源自这样的获取的惠益相关的合同信息。特别是集中于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与规定”,[1]以便“建立一个有关此类合同的公开的数据库”。[2]其目的“并非要对特别的合同或者惠益分享协议的适宜性进行评判,也不试图就怎样缔结协议去建立规定,而是为了充分地反映遗传资源政策与立法、利益相关方的寻求与期望,以及遗传资源的转移与利用的多样性进行的一种信息搜集实践,试图对于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益分享工作的进程与讨论提供实际的知识产权的帮助。它也试图对于达成遗传资源获取协议涉及的有关各方提供一种实用的工具,谁可以通过达成这样的协议的方式受益;以及提供其他人的实际经验,谁已经制定了这样的协议。”[3]
关于问卷答复过程中合同信息的提供,WIPO提出“不需要提供实际的文本,或者是有关合同的任何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当这些细节是敏感的或者是保密的,或者有关规定的文本是特别复杂的。如果认同的话,对每条规定给予一般性的描述是受欢迎的并且是有用的。”[4]
关于利用调查问卷获得的合同信息建立的数据库,WIPO申明,“对于数据库的利用或者获取将不负责任,该数据库是试图被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为了避免发生著作权的纠纷,WIPO建议“对于答复问卷提交的实际文本规定给予一个一般性的描述。”[5]
因此,通过该网上数据库所获得的是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合同的概括性的信息。我们将陆续选择其中的一些进行翻译和介绍,以期对于国内相关问题的研究与实践提供参考。
[WIPO数据库网址:http://www.wipo.int/tk/en/databases/contracts/summaries/index.html]
注:
[1] 见文件WIPO/GRTKF/IC/Q.2,第1自然段。
[2] 同上,第2自然段。
[3] 同上,第3自然段。
[4] 同上,第6自然段。
[5] 同上,第12自然段。
(编译:闫永红 2007/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