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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WIPO《关于遗传资源来源公开问题的审查报告》(初稿)的介绍
 

  一、报告的背景

  2002年4月,CBD-COP请WIPO 准备“关于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有关的公开要求问题的技术研究报告”, 2003年在第三十次联盟大会上, WIPO批准了向CBD提交的技术报告,而CBD-COP第七次会议审议了该报告,并再次请WIPO就在知识产权制度中要求公开遗传资源来源的相关问题进行审查。

   WIPO第三十一次联盟大会上对CBD-COP的请求作出了积极回复,并具体制定了五个落实步骤:

  1、 请各成员国对此问题发表评论和意见(截止于2004年12月15日,已提交意见的国家和地区有:吉尔吉斯共和国、巴西、加纳、伯里兹、哥伦比亚、欧盟、非洲集团、瑞士、美国、澳大利亚、土耳其、日本、俄罗斯、秘鲁代表安地斯共同体、伊朗);

  2、 WIPO准备审查草案;

  3、 在2005年3月底之前向各国征求对草案的意见和评论;

  4、 在网站上公开各国的评论和意见;

  5、 召开为期一天的特别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讨论;

  6、 向WIPO联盟大会(约在2005年9月)提交修改后的草案。

  目前,WIPO的审查报告已经登载上网,请各成员国发表评论(目前正在进行第3阶段的工作)。 在这份报告中, WIPO进一步系统整理了各国际论坛、各地区和各国的讨论和实践,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归纳。

  报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序言;第二部分:目前的建议和机制概述;第三部分:技术和法律背景;第四部分:CBD-COP请求中提及的特别问题。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

  1、第一部分:序言

  此部分主要介绍了报告的有关背景,包括WIPO与CBD大会之间的合作等。特别地,其对相关的术语进行了说明。与报告内容相关的概念有:生物材料、生物资源、遗传材料和遗传资源。实际上,对上述概念, CBD中已有所定义,即:“生物资源”是指对人类具有实际或潜在用途或价值的遗传资源、生物体或其部分、生物种群、或生态系统中任何其他生物组成部分;“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遗传材料”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从字面上看,“生物”比“遗传”的含义要广,因为其不要求含有遗传功能单位:“资源”也比“材料”的含义广,因为其要求具有实际或潜在的价值。报告中采用了GBMR(遗传或生物材料或资源)这样模糊的术语,以避免相关的争议。同时,报告提出相关保护还应扩展到相关的传统知识。

  2、第二部分:目前的建议和机制概述

  在这一部分,报告对国际、地区和国家各层面的相关讨论进行了归纳。

  1、 国际层面:涉及CBD波恩准则、WTO TRIPS理事会、SPLT、PCT等的讨论。

  2、 地区措施:涉及安第斯共同体、欧洲共同体。

  3、 国家的建议和措施:涉及哥斯达黎加、埃及、印度。

  特别地,报告对在现有专利法中可以适用的相关机制进行的概括(在WIPO的技术报告中已有分析),具体而言是:

  -- 在所知的TK属于相关的现有技术时(例如涉及对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价时)要求予以披露;

  -- 在TK的持有者可以被视为发明人时,要求对该持有者予以披露;

  -- 当GBMR的获取为发明的实施所要求时,要求披露GBMR的来源或起源;

  -- 当涉及发明的公开时(包括按照布达佩斯条约为专利程序的目的而对实际微生物或其他生物材料的保藏),披露GBMR本身(或特别的微生物);

  -- 按照获取和利益分享法律或关于享有专利申请、授权或维持的权利的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例如,波恩准则指出在ABS材料转移协议中应予考虑的一个问题是“知识产权是否可以被获得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

  -- 当来自合同或获取规则的其他法律义务要求公开此类信息时,在专利申请中公开相关TK或GBMR。

  3、第三部分:技术和法律背景

  与GMBR有关的披露要求是联结两种机制纽带,一个是有关GBMR和TK的获取、使用和利益分享有关的规则,一个是符合要求的发明被授予专利权的法律。实现这两种机制的联结有多种渠道,包括:(1)对现有专利法进行明确或修改;(2)扩展专利法的原则;(3)在专利法中建立新的原则;(4)将专利程序作为间接实施有关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益分享规则的手段。

  就此披露要求,报告列出了以下讨论问题:

  - 所请求的发明与GBMR/TK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或者两者之间有什么样的联系才足以引发此披露要求?

  - 什么法律原则可以构成此要求的基础?

  - 给申请人设置的这项义务的性质是什么?

  - 没有满足这一要求的后果是什么?

  - 此要求如何实施、检验或监督?

  4、第四部分:CBD COP 请求中提出的专门问题

  CBD COP 请求中提出的专门问题共有5个,涉及:A、关于示范条款的选择;B、公开要求的引发;C、鼓励性措施;D、对于WIPO条约的意义;E国际证明书。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示范条款的选择。

  对于示范条款,成员国提交的意见首先要求目前的相关讨论不得阻碍各成员国在WIPO或其他国际论坛中建立具有国际约束力规则;其次此讨论应被看作是就公开要求的实体问题达成国际一致的补充机制,而不是最终的结果。示范条款可以作为成员国国内立法或达成协议的参考、指导、建议或各种可能选择的清单,但不应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但其可以作为今后各国合作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的基础。

  示范条款的实体内容可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细化或扩展现有的专利法以适当地适用于TK和GBMR的情况;(2)建立全新或专门的公开和相关机制。其中,第(1)种类型包括:将TK作为现有技术;要求披露所有已知的与发明有关TK;关于申请权、专利权的权属以及申请人引出的与获取和利益分享结果有关的其他利益条款;对发明人的公开以确保TK持有人对发明的贡献加以确认的规定;与发明有关的GBMR样本的保藏和说明规定;其他确保与发明有关GBMR的识别和定位的规定;有关提交进一步证据以证明发明人权利和专利权申请权的规定。第(2)种类型包括:来源或起源,当GBMR或TK与请求的发明以确定的方式相关联,则公开GBMR和/或TK或相关的传统知识的来源和/或来源国;事先知情同意,根据相关的国家机制(与GBMR和相关的TK)声明、提交专门的文件或提交其他证据以满足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利益公平分享,根据相关的国家机制(与GBMR和相关的TK)声明、提交专门的文件或提交其他证据以满足公平的利益分享。

  根据相关成员国提交的意见,相关的争议集中在规定是否应具有强制力,即没有满足是否会产生(专利法意义上的)法律后果。加纳、土耳其、伯里兹、哥伦比亚、非洲集团认为应具有强制力;澳大利亚此要求不应成为专利申请的障碍(可以有其他知识产权之外的法律后果,例如权利转让)、应对目前的知识产权体系尽可能少地产生影响。瑞士则就PCT细则的修改提出了若干建议,但认为PCT细则的规定已经很有针对性和明确,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家层面,因而示范条款没有制定的需要。美国则反对这种公开要求,指出其会增加专利制度的不确定性,给申请人设置障碍,其只会损害既定的目标。

  三、对报告的评价

  此份报告是WIPO再次应CBD COP的请求作出的,其主要内容是基于WIPO有关遗传资源公开要求的技术分析报告以及各国提交的建议和观点。其仍然采取简单综合的做法,在报告中没有表明任何立场态度。

  报告对专利制度中涉及遗传资源公开的规定进行了梳理,为各国立法和实践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思路,并通过罗列不同的观点,表明了专利申请的遗传资源公开要求的意义和可能的问题及障碍。作为一份信息资料,这份报告还是很有参考价值的。

  但如果作为国际协调的基础,这份报告还有所欠缺: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建议和讨论的基础文本,特别是没有给出有关示范性条款的样本和WIPO 今后具体的讨论和协调步骤。 (条法司 杨红菊 供稿)



2005-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