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复杂多样的气候类型和地形地貌孕育了丰富多彩的生物物种。这些丰富的资源是我国发展生物技术产业得天独厚的基础条件。如何维护我国对这些遗传资源所拥有的主权,如何确保我国参与利用这些资源而获得的惠益的分享,如何促进我国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其组成部分的可持续利用,是我们必须共同关注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对自身所拥有的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上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我国生物和遗传资源研究开发水平偏低;生物和遗传资源利用中的自主创新能力严重不足;无法实质性地参与国外公司对我国生物和遗传资源的利用;缺乏开发和利用生物与遗传资源所需的充足资金与先进技术。这些问题的存在充分说明,我国现阶段迫切需要立法保护、鼓励和引导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更需要通过立法来制定出利用遗传资源所衍生的知识产权的惠益分享机制,吸引国外资金与技术,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对遗传资源实行统一与分级分部门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及由各部门起草法律条文的立法方式,初步形成了一个关于遗传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框架。由于缺乏遗传资源立法的整体思想和总体规划,其在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遗传资源保护和发展的需要,尤其是不能有效落实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关于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方面的原则规定。为此,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拟增加两条关于遗传资源保护的规定:第25条第2款——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遗传资源,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第26条第4款——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遗传资源的,申请人应当在说明书中指明该遗传资源的来源。这是我国在生物遗传资源披露要求的立法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其实际上为我国在生物遗传资源披露问题上提供了一种具体的实施性规则,即提供了一种利用专利程序来解决生物遗传资源披露问题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初步方案,也为我国贯彻落实CBD公约规定的国家主权、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三原则提供了一种制度上的保障措施。同时,专利法目前拟定的有关法律条款也值得在修订其它现有政策法规或制订涉及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新的法规政策时加以参考借鉴。(魏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