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从来就不限于纯粹的科学领域,历史上的每一项重大科学技术的诞生及其成果利用无不冲击着现实社会旧有的观念和规则。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哪项科学技术像基因技术这样对人类社会既存的伦理观念与准则提出了如此广泛、严峻的冲击与挑战。专利法作为直接调整保护科技成果及其利用的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也要面对这些冲击和挑战。
基因专利性探讨
简单地说,基因就是带有遗传信息的DNA序列。从枯燥的基因序列到生动的生物性状,其间还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生物过程,被形象地称为转录、翻译和表达。通过这些微观的转录与翻译过程,基因上的遗传信息就得以通过蛋白质分子表现多姿多彩的宏观生物性状。
从理论上讲,掌握了基因工程技术,人类就可以将任何外源基因植入任何目标的生物体内,改变其遗传密码,从此可以“随心所欲”地操纵自然界万物的进化方向。现在,基因工程应用于农业、制药、医学、能源、环保等行业,已经产生出深刻的社会反响和巨大的经济效益。比如农业方面,在基因技术应用以前,便产生了一些常规育种的技术,比如有性杂交、后代选择、辐射诱变等。传统技术在过去取得的成就与同分子水平的基因工程技术相比明显处于劣势:培育期长、偶然性大并且难以打破种系亲缘关系的限制。现在基因技术已经被广泛应用于提高农产品的品质、产量,增强农作物对病虫害的抵抗能力。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与人类的行为与健康密切相关的基因的研究成为当代科学家探索的热门领域。按照常规,人类基因是属于天然的,人们不能发明、创造基因,只能发现利用基因,因此基因不能申请专利。但尽管自然物事实上已经存在,但它只是以混和杂乱的形式散见于自然界中。未经专利申请人的创造性工作,人们就难以或者不能获得所要求的某种纯度的自然物(或某种特殊状态的生命物),进而有关该提纯物的具体应用对社会公众来说也是遥不可及。因此,这种经过人工提纯的自然物对社会来说不是一种先前已经存在的一般自然物,而是一种体现发明人创造性劳动的一种物质发明,应当受到专利保护。因此,单纯的基因组序列本身仅仅是一种物质发现——其原本就存在于生物体内,科学家们只是通过实验证实并揭示这些序列的存在,此序列并不能获得专利保护。但是当控制某一蛋白质合成的DNA序列(常是具体的各种基因)被科学家通过科学手段分离出来,进而应用至相关工业以获得某种工业产品时,我们便不能再说这仅仅是一种发现了,而应视其为一种发明。
但是基因专利问题并不是如此简单,国际范围内关于基因是否应予以专利保护有着各种争论。目前,世界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中,大多数科学家不赞成对人类基因给予专利保护,相反,法律专家和社会学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律师都比较赞成对基因给予专利保护。
众所周知,没有科学技术的发展就没有人类的进步,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直是靠科学家的献身精神即道义的力量和专利制度的作用以及经济利益的驱动来推动的。上述争论的双方正好是这两种力量的代表,所进行的公权与私权之争恰恰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两者缺一不可。如果没有科学家的献身精神,公众的利益就难以保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就会加大,从而有可能引起世界局势的不稳定;而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会出现世界性的大锅饭,不利于促进生物技术的发展和产业化,从而影响整个人类的进步。所以,要从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总体效果着手,在发明人和公众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对生物技术领域的新发明给予适当保护。
我国基因专利申请现状
面对基因技术带来的巨大商机,我国也有很多企业参与到有关基因的专利的研究和申请中。申请基因专利已经和申请域名一样成为热点。目前,仅在美国就已经有约2000个基因获得专利,其中包括1000个完整的人类基因。与此同时,欧洲专利部门也收到数千份基因技术专利申请。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收到了相当数量的基因专利申请,并有相当数量的申请人同时递交了PCT申请。其中包括大量的肿瘤相关基因、肝炎相关基因、肥胖基因受体相关基因、高血压血管紧张素基因以及老年痴呆症相关基因等极具临床应用和药物开发前景的重要功能基因药物专利申请。
针对日益增加的基因方面的专利申请,我国在2001年7月1日颁布的新的专利法配套的审查指南中对基因的专利相关问题给出了国内的统一标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指出“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基因或者DNA片段,仅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基因或DNA片段,其碱基的排列顺序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记载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基因或DNA片段本身及其得到方法均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人体基因是源于人体的基因,其区别于其他基因之处仅在于它带有人类的遗传信息。如果首次从人体中分离或提取出来的基因或DNA片段,其碱基的排列顺序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记载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人体基因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同时也规定“转基因动植物是通过基因工程的重组DNA技术等生物学方法得到动物或植物。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对于涉及生物技术的发明,如果其商业开发有悖于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那么这样的发明将被认为是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1)克隆人的方法以及克隆的人;(2)改变人生殖系遗传身份的方法;(3)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4)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性益处的、改变动物遗传身份的方法,以及由此方法得到的动物。”
总之,由于各方面利益的冲突较量,对于有关基因的专利是否应当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如何保护、保护到什么程度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探讨和争论还在继续。我国更应当在注意加强基因资源保护的同时,积极进行基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便使其尽早产业化,变成可以为人类造福的药品等产物。